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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在信息系统工程中的定位

2003-07-23

监理在信息系统工程中的定位
作者:国研监理 黄林发生、北京市信息办 周明 发表:2003.06.12 09:24:36 来源:赛迪网

编者按:由于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在全部实施过程中不断出现的自我调整和重新优化,项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利益因此随之需要调整和重新划分。这就注定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独特的角色定位和超出一般监理职责范围外的更多责任……

信息系统工程项目是为了以信息技术手段极大地提高特定业务的效率而建设信息系统的工程项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则是专门以信息系统工程项目为对象的工程监理,其有别于其它行业监理的全部特征,完全是由信息系统工程的独特性所决定的。

由于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在全部实施过程中不断出现的自我调整和重新优化,项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利益因此随之需要调整和重新划分。这也就为监理方确定了在信息系统工程项目中的更具特色的角色定位,同时也注定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必须承担起超出一般监理职责范围的工作。

为了有效地开展监理工作,在切入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时,作为监理方,必须清醒地知道监理方的定位,定位的内涵涉及监理方的角色定位和功能定位。认清监理方的角色定位,在于明确监理方在项目监理机制中的地位;认清监理方的功能定位,在于让监理方知道根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规范,更明确自己应做哪些工作。

监理在信息系统工程中的定位:一、监理方的角色定位


1.监理机制中的各方关系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通常直接面对甲方和承建方,在双方之间形成一种系统的工作关系。监理方与上游供应商的关系虽然在法律上是间接的,但有时也需要直接面对,成为工作关系的一部分。如图一所示。乙方、丙方最终是为甲方服务的。


图一 一般监理机制中的各方关系



对于政府信息化工程来说,因涉及面广,单一政府部门能力有限,尤其是技术性管理能力不足。甲方往往是业务主管部门或信息化主管部门,甚至有时信息化主管部门直接扮演工程指挥者或协调者的角色。乙方即即工程的建设方,则可能组织结构复杂些,尤其是一些大型的政府信息化工程,往往会涉及分包商。这时,丙方即监理方将在业务主管部门或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指挥和协调下进行监理工作,见图二。

图二 政府机构参与协调的监理机制中的各方关系



2.监理方的角色

2.1 工作职责

监理方的职责是监督承建方在预算范围内按时保质满足业主要求,其职责的侧重点在监督、报告和建议。而承建方的工作职责是针对业主的业务需求,提出并实现解决方案,其职责侧重点在设计、开发和实现。

2.2 工作成果体现

监理方工作的推进主要可以通过规范的文档机制体现出来。各级文档包括:

1) 监理工作计划

2) 项目周期性报告(周报、月报)

3) 项目的专题报告(建议、评估意见)

4)监理通知

5)监理指令

6)工程支付签认单

7) 项目备忘录

8) 项目结束总结报告

9) 其它(会议纪要、工作规范、说明文件)。等等。

3.监理的对象内容

就机构对象而言,监理对象自然主要是承建方以及信息系统建设所涉及的各参与方。当监理方受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时,项目的用户方也属于监理对象。

就内容而言,监理既应涵盖技术开发层面,又要针对项目管理,两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通常监理方倾向于关注承建中的技术开发情况,忽略对项目管理方面的监督和管理。经验表明,如果项目管理不配套,监理方对承建方技术开发领域的建议和要求就不能保证得以实现,从而不能实现对项目的控制。监理方可以对某一方案提出事前否决,然而否决之后怎么办呢?由此可见,监理方对技术开发和项目管理的关注应该是并重的。当然,监理方并不能代替甲乙方进行项目管理。

3.1 与甲方的关系处理

由于是甲方(往往就是业主)请监理公司来做监理,因此它是监理公司的上帝。监理公司应时刻牢记自己是在给甲方提供监理服务,所有工作的出发点都应是甲方的利益以及项目的成功。

与甲方的关系必须紧密而友善,这是监理工作能够正常开展的前提。但同时,必须注意到一个事实:甲方的某个或某些业务人员的观点并不一定代表甲方的利益,这也正是“明智的甲方高层领导会要求监理方对甲方行为也进行监理”的道理所在。所以,监理方与甲方的关系尤其是私人关系又必须有所超脱,在遇到具体问题监理方必须要保证公正、公平,要有自己的看法与原则。

3.2 与乙方即承建方的关系处理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本质都是一种管理工作。管理对象的配合是所有管理工作成功的必备要素。如果没有承建方的配合,监理工作将很难开展起来。

但是这样就涉及到了一个尺度的把握,关系既要密切又要有所超脱。很显然,要做到既让甲方感觉到监理的价值又让承建方感觉监理不仅不是添乱而且能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即两边都能认同监理的价值又能保证项目顺利的进行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但它也可能比较简单地得以实现,那就是充分领会并遵守监理领域里的“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八字原则。

3.3 技术问题的监理介入方法

由于在一个具体项目中,监理方不可能配备与承建方同样多的人手,所以工作中就必须有所侧重,有所为有所不为,可以概括成一句话:抓大放小。尤其在技术问题上,监理方通常不适合在具体细节上与承建方纠缠。

比如一个应用系统的开发,监理方应该做的是:

※检查承建方的开发管理规范与质量控制体系是否符合要求

※确保承建方依照这些规范和体系进行开发

※对成果进行验收测试,而不是去与承建方的系统分析员讨论数据库表的字段设置或者与程序员探讨一段代码应如何编写。

3.4 分包商的关系协调策略

在一个大型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建设中,承建方可能有多个,比如硬件提供商、软件开发商、系统集成商等,或者存有一定的层次结构如总包商、分包商等。

对于前者,监理方工作的难度要增大不少,关系与利益的协调工作就更加凸显其重要。

对于后者,监理方应切记不要轻易越权管理,对分包商的监督与管理应当由总包商来负责,监理方对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的接口是总包商,一般不涉及分包商,除非有明确约定。

因而,通过上述讨论,对监理方的角色定位应是:独立于甲方和乙方(即承建方)的第三方,但是站在甲方的立场上。监理方受甲方的领导,它不直接对工程行使决定权。

监理在信息系统工程中的定位:二、监理的功能定位



作为甲方,在确定监理机构的同时,对监理机构的定位也必须明确。这对监理机构正确处理与甲方和乙方即承建方的关系至为关键。通过上述讨论,已初步明确了监理方的角色定位。那么,监理方在日常工作中又应如何定位呢?

其实,监理过程本质上是一种信息交互的过程,其目的是将问题发现在早期阶段。一个信息系统的建设往往是一种涉及多种学科、多种技术的复杂的系统,因而,监理过程也是一种团队工作,为了使信息系统工程能真正地达到信息建设目标,必须通过团队努力使这些学科与技术协调一致地工作。

在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作为监理方,主要应通过发挥监督、控制、协调和建议等方面的作用,确保项目实现质量、进度和成本三个方面的控制目标,作为甲方授权的代表,监理方是甲方的助手,辅助甲方来对项目进行控制和管理。所以,监理的功能定位应是:发现并预警问题,推动问题的解决。

因而,监理方应在信息系统建设的每个阶段,应根据其科学的工作方法和监理经验安排各种监理活动,监督系统建设的各个阶段实施过程的状况。监理方的日常工作是监理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最主要的监理活动。通过这些日常的监理活动及时发现系统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分析研究。通过监理交流机制及时向甲方汇报,同时提出监理方对上述问题的评估意见和解决方法的建议,使甲方能及时了解实际建设状况,对建设中出现的问题能有客观的认识,并能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监理方还应在甲方授权的情况下直接向用户方和(或)承建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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